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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此公告。
二○○八年七月七日
涉及的9号公告中产品种类 |
补充说明及修改 | |
四、小功率电动机 |
家用缝纫机电动机 |
将第四栏“对适用产品的描述和列举”中“及其调速器”删去。 |
七、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 |
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|
在第二栏“对产品种类的描述”中增加“4. 带电加热元件的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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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磁灶 |
在第二栏“对适用产品的描述和列举” 中增加“气电组合电磁灶器具中的电器部分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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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烤箱 |
在第二栏“对产品种类的描述” 中增加“5. 容积不超过10L”。 |
十一、电信终端设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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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适用范围说明中的“用户端通信产品”前增加“非通信运营商管理维护的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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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电话
数据终端(含卡)
多媒体终端 |
将第二栏“对产品种类的描述”中的“在非电信运营商管理的机房中使用的”或“在通信运营商管理的机房以外使用的”改为“非通信运营商管理维护的”。
删除数据终端(含卡)第4栏“备注”中“不在CC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:非用户端使用的以太网交换机、非用户端使用的路由器。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