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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自2008年4月1日起,各有关指定认证机构、实验室必须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、检测工作。各企业生产、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应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。
二、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,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、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,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,并由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差异项目的确认和检测,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。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,之后未取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,认证机构将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。
三、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,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。
二○○八年四月十四日